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嘉兴市某污水处理厂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3-01-29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2023年1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巡检,发现嘉兴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1月24日COD日均值为87.36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18倍(许可排放浓度为40mg/L),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1月24日该厂进水COD浓度超过设计指标,但该厂未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导致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经进一步核实,该污水处理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经过计量检定,且当日超标小时均值自动标记为“数据有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省内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专家对超标数据开展技术审核,确认该数据准确有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对超标数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证据链是否完整等开展法制审核,确认使用该数据作为处罚证据的合法性。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判定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但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求。”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办理本案,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应用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一是地方立法细化规定。2022年,嘉兴市出台全省首部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地方立法,细化明确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的,可以作为判定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使得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执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全面开展数据标记和计量检定。嘉兴市所有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均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开展异常数据标记,火(热)电、水泥行业同时按照《工况标记规则》落实工况标记;全市投入财政资金600余万元,委托省计量院对除重金属、非甲烷总烃外的所有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计量检定,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三是严格落实自动监控数据审核。根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技术审核流程规定》,由嘉兴市智慧环保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每日对全市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开展技术审核,并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报告;同时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检定、数据证据提取等事项开展法制审核,确保证据链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