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白峰街道一建筑垃圾堆放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垃圾堆放点正在建设建筑垃圾破碎加工生产线,现场已安装破碎机等设备但尚未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筑垃圾破碎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建筑垃圾堆放点负责人徐某某进行普法宣传,并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徐某某积极整改,第一时间拆除了相关生产设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并及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满足以下适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初次被发现;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主动恢复原状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宁波市生态环境于7月14日对徐某某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积极帮扶当事人选择合适场地建设建筑垃圾破碎项目。目前,当事人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指导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完成验收手续。
本案中,宁波市生态环境部门致力提供预防式执法监管服务。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主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指导其重新择址建设建筑垃圾破碎项目,对其办理环评手续和组织项目验收等开展持续监督指导,推动建筑垃圾破碎项目依法建设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