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向海域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例时间:2023-03-01
案例区域:舟山市普陀区

2023年3月1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上发现反映“舟渔公司厂房出租,污水横流”的帖子后,分析认为相关企业可能存在违规排污问题,随即赶赴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对沿途海岸线开展无人机巡航,发现有黑色污水通过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雨水总排口排入海域。随后执法人员利用管道机器人进一步探查,发现该厂区污水管网内部淤积严重、排水不畅,部分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被人为破坏,导致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入海域。

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属于“一厂多租”,多家经营户租赁部分场地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废水通过污水管网统一收集至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要求该水产公司立即关闭雨水入海口阀门,暂停公司区域内经营户生产排水行为,并联系公安机关对人为破坏排污管道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该公司雨水总排口、混排口等点位分别进行采样检测,发现雨水总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80mg/L,氨氮浓度为358mg/L,总磷浓度为5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的150倍、13.32倍和57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