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绍兴市越城区某钉业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案例时间:2022-06-18
案例区域:浙江省绍兴市

2022年6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接到绍兴市蓝天办案件线索移交单,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的某钉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该企业有3台拼线机、8台成型机、8台压扁机正在生产,其中,拼接线生产工艺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且现场无相关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检测,显示车间内VOCs浓度高达235mg/m3,同时,该企业车间门窗打开,涉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法人员当即制作完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保存好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该企业限期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并做好车间门窗密闭常态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