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前往青田县东源镇万山乡203乡道调查。经勘察,现场有红黑色污泥及其他污染物倾倒于山体外侧。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系当事人章某,现场对倾倒物进行清理、打包、称重(总重量为4106千克),并转移并暂存至浙江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口供及外观性状判断,红黑色污泥为黑化工艺生产的发黑槽渣。2022年4月15日,青田分局会同公安机关赴某五金厂调查危险废物来源情况,并调取有关证据。经实地调查,确认了章某艺与某五金厂签订合同,向其租赁发黑线,倾倒物确为黑化工艺生产的发黑槽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 336-064-17描述的危险废物。2022年4月22日,青田分局与公安局、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移送、起诉等各环节的依据、程序等内容协调沟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笔录、证据固定、后续处置等环节中存在的疑点进行讨论、研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项,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2022年4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青田县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