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台州市温岭市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例时间:2022-06-08
案例区域:浙江省台州市

2022年6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执法监管。在电话联络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了解企业“三废”排放及处理情况时,该负责人对危废的贮存情况表述不清,执法人员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进一步查看企业危废仓库内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规范贮存、联单转移、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现部分危废标签空白。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体检式”帮扶,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精密模具制造,危险废物仓库内废切削液、废切削屑和废油张贴的危废标签内容填写不完整。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现场签署《承诺书》,认可其违法事实,并当场改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中第十五项、《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组织开展与企业环保负责人的专题座谈,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为企业“把脉问诊”,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