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铝灰渣加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铝灰渣项目于2021年8月通过环评审批,2021年11月部分车间投入生产,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该公司球磨机、炒灰机和熔铝炉在加工过程中有粉尘产生,均已落实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回收的铝灰有专门的堆放仓库,已落实识别标志等措施;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运行,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办理铝灰渣项目的“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企业主动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了“三同时”自主验收。
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鉴于该企业铝灰渣项目投产在一年之内,已落实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已及时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甬环发[2021]60号)中建设项目类别中第4项“建设项目获得环境影响批复,环保设施已建成,没有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的,未经验收初次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