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3月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视频监控巡视中发现,象山某环保科技公司职工范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15日、2月21日共五天,在未进行pH计质控样标液有效性比对操作的情况下,根据自己估算得出的虚假数据填入相应的废水污染检测自动监控设施校验比对记录台账,并将这些虚假数据上传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此外,在每月一次的水质实样比对操作中,未按技术规范分时段采集三次以上废水水质样品,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9日、2月7日、3月7日共四次,在排放口只采集一次外排废水,然后分别装入三个水质样品瓶,作为三个时间段采集的水质样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象山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罚5.7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运维技术人员范某某处罚2.9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处罚0.5万元,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