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时间:2023-03-09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案情简介

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省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2022年11月1日与象山石浦镇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象山县石浦镇某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维工作。

2023年3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视频监控巡视中发现,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范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15日、2月21日共五天,在未进行pH计质控样标液有效性比对操作的情况下,根据自己估算得出的虚假数据填入相应的废水污染检测自动监控设施校验比对记录台账,并将这些虚假数据上传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此外,在每月一次的水质实样比对操作中,未按技术规范分时段采集三次以上废水水质样品,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9日、2月7日、3月7日共四次,在排放口只采集一次外排废水,然后分别装入三个水质样品瓶,作为三个时间段采集的水质样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运维技术人员范某莫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分别处以罚款,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