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宁波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加工生产。2023年3月21日,奉化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场内有1个废水沉淀池,场地废水通过沟渠汇入废水沉淀池,工人将废水沉淀池内废水过水泵排放至场外南侧山水沟。经检测,废水沉淀池:化学需氧量79mg/L、悬浮物120mg/L,南侧山水沟:化学需氧量139mg/L、悬浮物21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的标准。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奉化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37万元,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