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筛查发现慈溪市某冷轧钢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存在问题。当日,慈溪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环科院相关专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结合行业性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实施《年产3万吨高精度冷轧带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按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有组织废气中的油雾指标进行监测。
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冷轧钢生产项目于2008年取得环评批复,批复中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实施,企业对于标准执行的变化情况表示不知情。2023年2月,企业与某环保公司签订《检测验收协议》合同,约定按照环评中的检测项目要求进行检测且出具符合国家的相关环保法规标准的“检测报告或验收报告”,环保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业务不精导致执行标准错误,且漏检了污染因子,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情况
第三方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某环保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对企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该类案件办理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此案也是我市“执法队伍+专家团队”的执法模式的有效探索,通过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并震慑了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在提供验收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倒逼环保第三方服务单位不断提升自身软实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