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赣州经开区某污水处理厂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时间:2023-02-01
案例区域:江西省赣州市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对赣州某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雨天对雨水排口DW002开展自行监测。


2023年4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污水处理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2023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提供了雨水排口DW002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定期开展了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鉴于该污水处理厂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对雨水排放口DW002开展了自行监测。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6号)关于对其他污染类免罚事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适用条件

1.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但不符合规定;

2.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自行监测是反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持续加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是生态环境部门夯实监管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轻微免罚清单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充分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帮扶指导,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从知法向守法转变,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