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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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更换后未验收,其产生的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据此,只有经过验收的自动监控设备产生的数据才能作为现场环境执法的依据。排污单位更换自动监控设备前没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更换自动监控设备,或未按要求对更换后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验收的,可以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突然故障导致超标排放,应当如何处罚?

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及时检修。若当事人未及时检修,即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行为,应当适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关法条处罚。若当事人已经及时检修但仍导致超标排放的,应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此种情形可以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若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新增废气排放口,应当如何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法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如何处罚?

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同时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及《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该类案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企业生物质锅炉擅自改用燃煤,如何处罚?

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位于禁燃区内,若企业位于禁燃区内,行政机关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若企业位于禁燃区外,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超标排污”或“逃避监管”等违法情形。 另外,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企业生物质锅炉改用燃煤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若该项目属于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则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进行处罚。

汽车尾气超标应当由环保部门处罚吗?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此,生产尾气超标的汽车,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驾驶尾气超标的汽车在道路行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加油站排放的废气是否属于工业废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未直接给出“工业废气”的明确定义。然而,根据该法的立法目的、相关条款以及环保领域的普遍理解,可以将“工业废气”理解为:工业废气是指在工业生产、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各种气体排放物。加油站作为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工业生产、加工的场所。因此加油站排放的废气不属于工业废气。加油站应当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开展自行监测但未开展的,也不能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废硒鼓墨盒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废弃的硒鼓、墨盒属于电子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其含有的废油墨属于危险废物。废弃的硒鼓、墨盒应当委托具有电子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油墨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不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会被处罚吗?排放口建设都有哪些要求?

这个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面谈到企业的义务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那么,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要求,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到跟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有关的主要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各地出台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主要是包括生态环境部出台的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一般规范性文件等。 目前,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有关的文件主要包括: (1)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核发技术指南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5)《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 (8)《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9)《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 那么排污口的建设主要有哪些要求呢? 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放口高度要求:排放口的高度要符合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以及各行业排放口高度的要求。如大气综排规定,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其他各行业中排气筒高度设置按照各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采样位置设置要求:如HJ397规定,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但要求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倍,同时要要求增加测点数量和采样频次。 采样平台设置要求: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一般不小于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 的脚部挡板,平台底部采用非镂空设计,平台承重应不小于200kg/㎡,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 采样孔的设置要求: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 80mm,最好设置为 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采样孔。 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要求:排污口标志牌要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有关规定,同时要按照规定张贴二维码。 那么,对于不规范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能否认定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目前关于环保执法的实践以及一些司法实践,通常会不规范设置的排放口认定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 2024年6月,连云港某企业排气筒高度未达到15m,被处罚2万元;2023年9月,青岛某企业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被处罚4.5万元;2022年12月,漳州某企业未设置废气采样平台和废气采样口,被处罚2.51万元。类似的处罚案件,在网上公开的非常多,大家可以检索一下。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排放口的设置还是应当需要重视和关注一下。具体设置要求,大家可以下载上述规范进行查阅。

水性漆渣、水性漆桶是不是危险废物?

随着VOCs管控的不断加严,近年来水性漆的使用量逐年增高,那么对于企业产生的水性漆渣、水性漆桶是不是危险废物,成为了企业关心的一个话题。 在危险废名录HW12 染料、涂料废物中,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52-12。因此,水性漆桶属不属于危险废物,核心是水性漆具不具备危险特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HW900-252-12里面明确说明,不包括水性漆。但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名录中不包括的解释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属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从目前的管理规定来看,不包括的意思并不能直接判定其不再属于危险废物,目前明确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为列入《危险废物管理排除清单》的物质,水性漆渣并未在此列。 从目前各地的管理实践来看,基本都还是遵循危废名录和解读的基本做法:答:水性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对于不规范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能否认定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目前关于环保执法的实践以及一些司法实践,通常会不规范设置的排放口认定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

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建设主要有哪些要求呢?

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放口高度要求:排放口的高度要符合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以及各行业排放口高度的要求。如大气综排规定,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其他各行业中排气筒高度设置按照各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采样位置设置要求:如HJ397规定,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但要求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倍,同时要要求增加测点数量和采样频次。 采样平台设置要求: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一般不小于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 的脚部挡板,平台底部采用非镂空设计,平台承重应不小于200kg/㎡,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 采样孔的设置要求: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 80mm,最好设置为 90-12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采样孔。 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要求:排污口标志牌要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有关规定,同时要按照规定张贴二维码。

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要求,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到跟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有关的主要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各地出台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主要是包括生态环境部出台的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一般规范性文件等。 目前,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有关的文件主要包括: (1)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核发技术指南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5)《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 (8)《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9)《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

我是开厂的,有用到油漆罐,请问一下,油漆罐属于危废,因为占空间较大,能否自行用液压机压扁后再委外处理?压扁是否需要资质,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房间进行压罐工作?

你好,鼓励你司依法自建危险废物预处理等处置设施,源头强化环境管理。依法处置项目内产生的危险废物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行处置等设施场地等实施细节,以审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规定为准。 ———————————————————————————— 参考文件: 废弃包装容器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T/ZGZS 0303-2022) 这是一个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提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牵头起草的标准。 标准中提出了废弃包装容器分选、抽残、破碎、压块、清洗和干燥等预处理方式的污染防治要求。以下摘录7.3.1、7.6.1、7.6.2部分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7.3.1 倒残:倒残应在独立、封闭、微负压空间进行,应设置废气收集净化设施。(部分摘录) 7.6 打包压块 7.6.1 应在独立、封闭、具有负压条件的车间进行操作,采用封闭或密闭容器等具有负压条件的输送装置。(部分摘录) 7.6.2 压块车间应配置废液、废渣、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标准查询地址: https://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75559/

为什么废油属于固体废物?

废矿物油是液体,但它是一种危险废物,如何解释? 解释这个问题,同样也涉及到两个依据,一是固废法,二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34330 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法律规定,固体废物管理活动中的固体废物形态主要有四类: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还有一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有哪些,还得从固废法说起,固废法还有一个规定,即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第125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也就说,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是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从这个规定来看,固废法中关于定义部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目前主要是液态废物。 这个在固废鉴别通则中也有依据:鉴别通则 第7章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判定依据,有3条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上述要求的废水。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否则应当作为液态废物管理。 因此,根据固废法和固废鉴别通则的规定,废矿物油属于固体废物中的液态废物,适用于固废法的有关规定,因其含有石油烃、PAHs等有害物质,所以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 原国家环保总局对海关总署有一个复函,结论是“废油”依法应当认定为固体废物,具体可以网上查找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结论: 一、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环境管理活动中关于固体废物的定义与通常意义上的固体有所不同,废矿物油虽然属于液态,但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固体废物的一类,即固体废物中的液态废物。

什么是固体废物?

如果一个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就不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合理? 这个说法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固废法,二是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GB5085.7-2019 固废法中提出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即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我们把中间的限定词都去掉,可以得出一个命题,那就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固体废物,只是这种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 形式逻辑中有一个基本规律叫排中律,根据这个规律,一个命题和它的逆否命题同真同假,即命题若A则B是真命题,其逆否命题非B则非A也为真命题。套到这个里面就是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其逆否命题“不是固体废物则不是危险废物”也应当是真命题。 当然这只是逻辑判断,在GB5085.7中其实有明文规定:鉴别程序第一条 即4.1条款 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企业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油桶可不可以自行压扁打包?

企业生产过程产生了很多废油漆桶、废油桶,可不可以自行压扁、切割、打包?谈一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供参考。 首先需要这种行为做一个界定,即将废桶压扁打包、切割属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处置? 根据固废法的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因此认为将企业产生的废油桶、废油漆桶压扁、切割属于自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根据生态环境部以及各省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目前鼓励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污染防治要求,具体管理要求以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对企业自行处置设施的管理有明确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运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处置 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对产生的废油桶进行处置,自行处置危险废物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是对废油桶进行处置需要在企业的环评文件中对自行处置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验收,自行处置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属不属于危险废物?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类的问题,咨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算不算危险废物? 总体而言,对于危险废物的判别还是需要遵循危险废物判定的一般方法,学会这个方法,应当能够解决绝大多数的污泥属性判定问题。 查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通常会出现3种情况: 一、在名录中可以找见,如果名录中可以找见该类污泥,则这类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危废名录中共列入了91类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具体查看名录; 二、名录中注明不包括XX,如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它的意思并不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包括的意思并不是排除,而是它并不直接列入名录,但其危险特性不能排除,需要通过鉴别的方式进行确定; 三、名录中没有该类污泥,需要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是否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如果可以排除危险特性,则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排除危险特性,则需要按照危废鉴别程序进行鉴别。 对于第三类情况,如何来判定是否需要开展鉴别? 通常情况下,单纯处理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按照HJ298、GB5085.1-7等相关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少量接受、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前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如果工业废水处理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则需要对污泥进行鉴别。

VOCs废气采用RTO设备净化,辅助燃料为天然气,其天然气燃烧尾气的应参照执行什么标准?

您好,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涉及通用标准的同时执行。

为工业集聚基地,配套建设共性危废暂存间,入驻企业将危险废物交于园区统一登记管理,再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置,园区需要办理相应的危废经营许可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我是开厂的,有用到油漆罐,请问一下,油漆罐属于危废,因为占空间较大,能否自行用液压机压扁后再委外处理?压扁是否需要资质,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房间进行压罐工作?

回复:可以自行压扁后委外处置,且无需办经营许可证,但自行压扁等预处理建设内容要有环保审批手续等。 原文:你好,鼓励你司依法自建危险废物预处理等处置设施,源头强化环境管理。依法处置项目内产生的危险废物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行处置等设施场地等实施细节,以审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规定为准。

镀锡后产生的废锡渣是哪一类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名录对废物归类的确定应以废物特性为前提,线路板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锡渣建议按336-059-17进行处理。

废弃铅酸蓄电池中的酸液按照废酸还是含铅废物管理?

HW31含铅废物中明确了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属于HW31(具体代码900-052031)。

未拆解的整块废旧电路板是否属于国家危废名录?如属于归属哪类废物代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

企业所产生的含油抹布是否属于危废物?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含油抹布的豁免条件为未分类收集,豁免内容为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不改变其危险废物的属性。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固废管理要求,不得故意将此类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含切削液的废铜线、废刨丝属危险废弃物吗?废弃类别是多少?

废切削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9,危险特性为毒性。混入切削液的废铜线、废刨丝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见豁免清单序号9)。

请问镍氢电池是否属于危废?如果属于,在危险废物名录里的编码是多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镍氢电池暂未列入。

清理机台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以及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是否属危险废物?

清理机台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属于危险废物。拉伸油、拉伸膏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进行代码判断归类,属于900-249-08类废物)。

请问油罐油泥、隔油池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矿物油油罐油泥、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油泥属危险废物。矿物油油罐油泥具体代码为900-221-08,含油水分离设施的含油浮渣、污泥、浮油具体代码为900-210-08。

临时盛装过汽油的桶,仅残留一点点汽油的气味,这个桶是属于危废吗?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与汽油相关的危废,仅找到900-201-08有提到“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这个盛装过汽油的桶可以当成900-201-08来处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

我司为机加企业,设有压铸工序,生产工艺为:熔融—压铸—机加—装配—检验。纯铝锭经过熔融成铝水,注入压铸模压铸成产品毛胚,再经过机加,最后装配检验出货。纯铝锭熔融时不使用除渣剂与精炼剂,但会有少量的铝渣(为纯铝锭熔融时的杂质)产生,这个铝渣的含铝量在70%以上,请问这个铝渣是否属于危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代码321-026-48。《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该企业产生的含油废水,主要是热处理的清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在污水厂建成前,以危废形式签走,后期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该废水经厂内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该污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是否还可以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7.2规定,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含油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请及时完善管理计划,如实申报登记。

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包装容器是否属于危废?以及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原料的包装容器是否危废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比如工业酒精空桶,工业用乙酸空桶等等,是否属于危废?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CAS号26447-40-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包含毒性。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设施要求是哪些?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排气筒高度必须遵守表列排放标准速率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1t/h——20m、1-2t/h——25 m、2-4t/h——30 m、4-10t/h——35 m、10-20t/h——40m、>=20 t/h——45 m)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5.《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6.《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7.《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8.《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9.《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米,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口应设阻火器。   1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米,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2.《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   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   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   17.《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   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   19.《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至少不低于15米。   20.《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对新建单位专用设备(含火化间)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2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有建筑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2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米。排气筒还应高出本体建筑物3米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2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2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24.《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25.《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2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27.《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28.《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2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3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31.《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4.《电镀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企业弃用原废气排放口,新增废气排放口采用哪条法规进行处罚?

问题:企业弃用原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废气排放口(共1个),新增2个废气排放口,且新废气排放口高度(20米)比原废气排放口高度(40米)降低20米。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属于“环境保护措施”10项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 对该情形的案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请帮忙解惑,谢谢!   回复:您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环评,为啥做环评?什么时间做环评?

作为一个企业主,新开一个工厂,除了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手续外,还有一个手续绕不过去,而且需要在建厂、安装设备前办理完成,这个手续就是环评,主管单位就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就是各生态环境局。那么环评是什么?    01环评是什么?   环评是个简称,其全称叫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企业拟进行的生产建设活动,从环境方面分析其实施的合理性。评价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程序提交给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书/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和规划相符性分析、污染产生情况,以及提出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等。环评行为的最终成果就是环评单位编制、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也叫环评批复(红头文件),这两个文件都需要企业妥善保存,以后会经常用到。 02什么时间办理环评?   什么时间办理环评呢?说起环评,其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事前办理,就是在建设前办理该手续。这就要求我们,在有建厂(也称建设项目)计划伊始,就应把环评相关工作提到日程上来,作为第一优先级的工作之一。因为从法律法规上讲,环评未获得批复前,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生产设备不得进厂安装。   而现实操作者中,我发现有很多企业是场地找好了,设备也都安装了,甚至已经正式生产了,才想起或者才听说需要办理环评。这种“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叫“未批先建”,这是企业的一大风险隐患,一旦企业运营过程中受到环境监察或者被周边民众举报存在环保违法行为,相关环保处罚将难以避免,同时该处罚将被计入企业信用。“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另一个重大的风险是可能存在无法补票的行为,项目由于选址不合理、与当地产业政策不符,离居民太近,位于产业控制带等原因无法做环评(即环评批不了),则项目无法落地实施,需重新选址,已安装的设备或租赁的厂房都需要从头再来,浪费大量时间和财力。   上面介绍了建厂(进行项目建设)时环评手续的重要性,尤其是及时(最好第一时间)办理环评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要办理环评呢? 03为什么需要办理环评?   为什么呢?其实目的很简单,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所以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民间大白话就是建工厂,也包括租赁已有厂房进行生产的活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将环评实施的相关政策确定下来。这个作为企业主无需深究,只需要知道两点,履行环评手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保护环境(安装污染防治措施并正常运行)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虽然企业办理环评是法定的义务,但是不是所有企业建设都要做环评呢? 04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做环评!!!   想必一些对环保有所了解的人会听人说过,咱们这个行业豁免了,可以不做环评,直接生产。比如普通的机械行业,只要车铣磨等机加工的设备,污染较小,所以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放管服改革),这部分豁免环评手续了,这也是环保方面一直在进行的改革。   这种改革是基于环保行业和环保措施的日益成熟,国家层面做出的更加务实和合理的管理转变。根据环境影响的大小,逐渐将污染小,易治理的行业类型或者项目类型,豁免环评手续,减少企业前期所花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过前面的一段话中“豁免环评手续”这六个字,重点在最后两个字,即豁免的是环评的手续,但是企业的环保责任和义务还是履行的,比如有废气产生的项目依然需要委托专业单位设计和安装废气处理设备,进行污染防治治理的。 05那究竟怎么确定我是否要办理环评手续?   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的依据就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各省发布的实施细则或细化规定、豁免名录等文件。上述文件可在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生态环境厅/局的官方网站上查阅。   根据上述文件和企业的建设情况(产品,规模,主要原辅料,工艺等),确定环评类别,报告书还是报告表,亦或是豁免,不用做环评。   由于环评类别的判断需要相对的专业性,且环评文件的编制也需要专业的环评单位完成,所以建议尽早与环评单位接洽咨询,就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尽早识别,沟通和解决。 06最后忠告   另外,由于环评周期一般较长,同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报告表项目从提供完整项目材料到取得批复,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大多在四个月到半年左右。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更慢,一般就是至少半年起步了。这也是我一直强调要尽早准备的原因。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无小事;我们应摒弃以下旧的思想:认为经济是第一位,效益是第一位,环境保护就是做做样子。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流程是什么?

概括而言,验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自查; 2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3 实施监测与检查; 4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5 提出验收意见; 6 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其它方式公开验收报告; 7 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信息; 8 存档。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时该怎么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2020年9月1日起,企业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均为自主验收,不再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1、什么时候申请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2、找谁编制验收报告? 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所以务必选择专业的、有经验的机构开展。 3、验收报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2)验收意见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活性炭更换周期如何计算

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计算示例:下表中,后四组分别对第一组数据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风量、运行时间进行改变,得出不同的更换周期。 序号 活性炭用量(kg) 动态吸附量(%) 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mg/m3) 风量(m3/h) 运行时间(h/d) 更换周期(天) 1 650 10% 120 250 24 90 2 650 10% 120 250 24 118 3 650 10% 90 250 24 120 4 650 10% 120 350 24 64 5 650 10% 120 250 12 181

关于活性炭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验收文件,确认所选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附件公式进行计算。 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吗?

2020年11月25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企业空压机干燥用的氧化铝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氧化铝可以用作干燥剂、吸附剂等用途,要结合其吸附、干燥的具体工艺及物质进行鉴别。

双酚A型固态环氧树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双酚A型环氧树脂,因其具有毒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范畴。

导热油是否是危险废物?对应的危险废物代码类型是多少?

导热油炉更换的热煤油是危险废物,对应的是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900-249-08)。

铝压铸加工项目,采用一次新料铝锭作为原材料,铝锭熔化后,有少量熔渣。请问,这种熔渣是不是危险废弃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铝材加工过程中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321-024-48、321-026-48。

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

工业生产原料中报废的熟石灰【Ca(OH)2粉末】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固废?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其他强碱性固态碱和碱渣,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399-35。建议对报废的熟石灰进行腐蚀性分析,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GB5085.7的分析要求,pH值不超过12.5的,建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油墨桶带有油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99-12,危险特性为毒性。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汽修行业的典型危险废物有哪些?

一般常见的有废机油滤芯(900-041-49)、废铅酸蓄电池(900-044-49)、废活性炭(900-041-49)、废油漆桶(900-041-49)、废有机溶剂(900-040-06)、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900-049-50)、废过滤棉(900-041-49)、废油漆渣(900-252-12)等。

如何管理实验室废物?

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渗防漏需求的贮存设施,并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等七分法进行分类存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

科研机构、高校实验室主要产生哪些危险废物吗?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中“900-047-49”废物的有关规定,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作为工业集聚基地,配套建设共性危废暂存间,入驻企业将危险废物交于园区统一登记管理,再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置,园区需要办理相应的危废经营许可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笔记本废弃锂电池处理问题?

未拆解的锂电池不是危险废物,应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

企业废酸能否排入厂内污水处置设施?

企业前置条件为厂内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确保处理处置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不得稀释排放!

废铅酸蓄电池能否给销售门店?

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试点单位的下设回收网点门店可以回收。具体试点单位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

废包装桶是否可以厂家回收?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直接回收。但厂家需对对废包装桶再进行加工处理后(包括清洗等)连同产品出售——此情况不能由厂家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如何管理?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医疗废物需要多久清运一次?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在线监控由第三方运营过程产生一定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吗?协议中由他处理废液可以吗?

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在线监控废液属于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确定。COD在线监测仪废液往往含强酸及汞、铬等重金属,实践中按危险废物管理,废物代码900-047-49。

企业内一般工业固废临时收集贮存仓库建设需要按照什么标准建设,还是满足基本“三防”条件即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需满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等有关标准和法定要求。

目前有哪些行业的排污系数较为明确及所依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一、计算排污系数所依据的标准 (1)《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目前75份规范,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 ) (2)《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24号),《手册》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二、怎么判断适用哪一类计算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1)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且公告[2021]16号列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公告[2021]16号列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2)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且公告[2021]16号列举的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以及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公告[2021]24号列举的手册规定排(产)污系数方法。 (3)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某电镀企业用水量审批量不足,目前有何政策可让企业合法增加用水量?目前产污企业如税收、用工、社保等方面表现优异,政府各级部门是否有相关奖励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电镀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甬环发[2023]4号),企业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给予其许可电镀新鲜水量的10%作为当年奖励用水,(1)奖励用水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均不超排污许可证许可值;(2)近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3)企业环保管理规范,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 如因企业发展较快、产能大幅增加导致用水量不足,在纳入地方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及宁波市“361”产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且地方有电镀用排水余量的前提下,可结合未来企业发展规划通过实施改扩建项目增加排污指标。 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实施污水回用措施,提高中水回用率来解决用水不足的问题。

重点产污企业名单中某家企业,因污染物总量较小,是否有依据从重点产污企业名单中去掉?

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2]27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综上,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某印染企业希望能从染散纤维工艺改成染纱线是否有产业政策或依据?

纺织印染行业主要产业政策有: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 (2)《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0月1日) (3)《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化工、化纤、印染行业暂缓实施置换政策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2]53号) (5)《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6)《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原浙江省环保厅,2016年5月18日施行) (7)《宁波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甬环整办函[2013]5号)。

再生水厂出水补水到内河(地表水)有无标准依据?严控指标包括哪些?

(1)再生水回用需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水质标准,确保再生水的安全性,防止水质污染,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和生态的不良影响。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和监测过程中应遵循安全原则和标准。 (2)再生水回用应根据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再生水回用的水量和水质符合当地需求和条件。需要考虑人口增长、气候变化、环境变化、产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制定长远的再生水利用策略,优化转化成本,确保可持续发展。 (3)再生水厂出水补水到内河(地表水)目前无明确的依据标准,通常再生水厂处理到类IV类水或类III类水补充内河(地表水),一般采用浙江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CODcr、氨氮、总氮、总磷作为控制指标。

固废仓库标准化改造的最新要求主要包括哪些?

固废仓库标准化改造的最新要求主要包括:(1)一般工业固废与危废分类收集,不得混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存放;(2)根据环评、验收材料及实际产废情况,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保企业产生的所有危废全部纳入管理范围;(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和危废暂存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4)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5)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在关键环节设置监控,暂存场所存储能力不小于半年所需,配套称重设备及危废管理台帐;(6)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月1日)等规范进行企业固废日常管理。

企业所在地块地下水超标主要原因为哪些?较为有效解决方法有哪些?

1、地下水超标主要原因有:(1)地质背景原因:根据相关学术研究,宁波市含水岩层中铁、锰元素含量较高,因此宁波市地下水中铁、锰含量普遍超过地下水IV类标准;(2)水文地质成因:宁波地处沿海,工业集聚区多位于滨海地带,土壤类型多位滨海潮土,区域内潜水地下水受海水影响显著,常存在氯化物、钠、总硬度、TDS、氨氮等因子超标现象,且超标情况严重;(3)企业生产活动成因:对于表面处理(电镀、酸洗)热处理、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其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原辅料、中间体、成品、副产物及废物均存在对所在地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可能。例如电镀企业常造成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特征重金属、pH、氟化物、氰化物等电镀特征因子超标,印染企业易造成地块及周边地下水锑、二氯乙烷等特征污染物超标; 目前,对于地质背景成因的地下水水质超标现象,无有效的解决方法,而对于人为活动造成的范围地下水污染,常用解决方法有:(1)地下水抽提:利用地下水模拟软件,区域布设地下水抽提井集群,将含有超标污染物的地下水抽出,补充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多用于无机物类污染;(2)药剂注入:对于有机物类等带有吸附性的污染物地下水污染,常利用药剂注入的方式,通过井群注入药剂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垂直阻隔:对于无抽提、注入条件的地块,可使用垂直阻隔技术,如隔水帷幕等措施,将污染地下水限制于一定范围内,令其不再扩散污染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