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德清县雷甸镇东新村一隐蔽农房内藏有电镀加工点,时常在夜间偷偷生产,附近有刺鼻性气味,可能存在违法排污情况。接到举报后,德清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蹲守,于次日凌晨查获该电镀加工点非法生产行为的证据。经调查,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张某某租用德清县雷甸镇东新村农房设立非法加工点经营金属电镀业务,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加工废水通过排水软管经洗手池排入东新村生活污水管道。对该加工点排水软管和围墙外东新村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内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水软管内水样的铅、总铬、六价铬、镍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15.7倍、57倍、181倍、96倍;围墙外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内水样的铅、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4.5倍、3.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德清分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1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23年2月,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