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绍兴市越城区某化工企业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案
案例时间:2022-03-01
案例区域:绍兴市越城区

2022年3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第三方在线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对袍江工业区某化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但闲置的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沉淀池出水口有一根50㎜粗的水管正在排放自来水,并与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废水混合后外排。

经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0㎎/L、总氮1.8㎎/L,二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35㎎/L、总氮57.9㎎/L,废水外排口COD为68㎎/L、总氮25.5㎎/L,从水样检测结果可以看出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的废水总氮为57.9㎎/L,超过排放标准,但混入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口的工业自来水后,废水外排口总氮为25.5㎎/L,未超过排放标准。经查,该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在线数据超标,采取工业自来水稀释混入外排废水的方式来确保外排管道末端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数据达标,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将案件移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2022年9月,经磋商,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66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