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危废管理系统进行筛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危废转移量明显少于往年同期。结合各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数据,对比企业同期生产情况,通过梳理发现宁波某通用设备生产公司在生产并未出现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危废转移量明显降低。北仑分局固废管理部门将该问题输入“环保码”系统,同步推送执法中队进行核实。收到推送信息后,属地执法队立刻赴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危废仓库堆存较多油漆桶、油漆渣以及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同时危废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开展案件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由于生产车间改造,将危废仓库进行移位,未及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变动,新的管理人员对危废管理法律法规熟悉度不足,造成危废在仓库中堆存较多,未及时转移。当事人前期生态环境记录良好(“环保码”系统中没有黄码和红码记录),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刻对危废进行转移,对危废仓库进行清理,及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短时间内完成了整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鉴于企业此次违法行为为初次被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甬环发〔2021〕60号)第10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