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余姚市陈某某非法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非法处置含铜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例时间:2022-03-30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0日上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村的陈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生产废水直排,涉嫌超标排放,余姚分局立即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


经查,该加工点于2022年2月投产,未经环评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经“三同时”验收。主要设备:去油槽、清洗槽以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金属制品(铝制品)→去油→清洗→晾干→成品。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车间内有产品摆放,去油、清洗槽内有药剂存放,附近地面有废水沉积,废水导流沟内有废水沉积,经广泛pH试纸测试呈红色,废水经导流沟最终进入西首废水收集池。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工点废水收集池进行了开挖,发现池底水泥砖呈裸露状态,池底未做防渗处理,未有效落实防渗防漏措施,导致废水渗排至外环境。该加工点无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也无相关废水转移单据。随即执法人员对渗坑内残留废水采样并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总铜超标十倍以上。经初步判断该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17)。



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关于陈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污染环境案件并对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余姚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余姚分局于2022年11月21日将陈某某一案依法移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在明知未经环评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前提下,未将有毒有害废水规范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而是通过渗坑排放的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余姚分局以案释法,将此类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普法,大大提高了广大小微企业主的环保意识,严格落实、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