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将大量砂石等物料堆放在永嘉县沙头镇高浦村楠溪江滩地,被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5万元。2022年7月,温州市水利部门联合巡查发现该河段砂石堆积仍未清理。经评估,企业侵占河道的行为,造成侵占区域内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主导洪水调蓄服务功能完全消失,并导致约12.76亩植被被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为10.86万元,生态损害恢复费用预计为560.20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5万元,合计为576.068万元。
磋商及修复
2022年10月17日,永嘉县水利局与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行组织原地修复(预算费用560.208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侵占区域砂石清运与土地平整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绿色植被破坏区域的植被恢复工作,并支付期间损害赔偿金10.86万元、调查评估费用5万元。
2022年10月,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滩地内50万吨砂石的清运和场地平整,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洪水调蓄主导功能已基本得到恢复,并于2023年6月完成复垦绿化。2023年10月18日,修复通过现场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全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推动全省水利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起到积极的试点示范作用,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是开创省内水利领域损害赔偿工作先河。该案作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其在法律适用、损失认定、程序规范、办案机制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办案单位在总结该案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温州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为全省水利领域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地方经验。
二是构建市县两级联合办案的推进模式。该案线索在温州水利部门市县联合巡查中发现,由于水利领域无先例可借鉴,且涉案金额高,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存在异议,水利部门成立市县两级联合工作组,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等环节开展市县联动,确保了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积极营造“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该案革新了水事领域“一罚了之”的现象,坚持自行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违法成本提高了一百多倍,对潜在违法者起到极大的震慑和警示。结合水利报、温州日报等媒体报道,起到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警示效果,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