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温州市乐清市郑某某等6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破坏耕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案例时间:2020-06-24
案例区域:浙江省温州市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乐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城管理所在巡查时发现,郑某某将承包的耕地提供给黄某某、连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用于建筑垃圾填埋。调查发现,涉案地块为基本农田,耕地面积15.717亩,耕作层已遭彻底破坏,法院判决郑某某等5人分别构成非法破坏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到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9000元;另1人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经司法鉴定、评估,郑某某等6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19.18亩耕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为1018842.88元。

 

磋商及修复

 

2022年10月9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胡某某、陈某某、连某某等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12月19日,1018842.88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部缴纳到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减少损失,属地街道积极承担管理责任,主动实施涉案地块复垦,于2022年7月31日完成复垦,符合耕作条件,通过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检察公诉量刑考量依据,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实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并坚持修复为先,严格属地责任落实,对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是司法协作,合力共赢。该案办案部门和检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抓住审查起诉前的有利时机,通过释法说理向当事人充分阐明赔偿与否和检察公诉具体量刑建议的利害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的顺利办结发挥了关键作用,既体现对环境污染零容忍,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修复为先,落实责任。为避免损害扩大,该案在组织磋商的同时,通过协商由所在街道先行实施整改,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既督促赔偿义务人落实主体责任,又促使属地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在法律责任落实和社会效果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精准突破,应赔尽赔。该案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责任分配难度大。办案部门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因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轻重不同,赔偿意愿差别较大,结合赔偿义务人偿付能力,精心制定赔偿磋商方案,经多轮磋商、反复释法,最终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实现“应赔尽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