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人)未按照环评要求及时更换发泡、注塑废气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中的活性炭,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费用一百万元以上。经查,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企业违反环评规定,未按要求更换活性炭对二氯甲烷等废气进行吸附,违法排放二氯甲烷共计252.64吨,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根据鉴定评估报告,企业超审批量排放二氯甲烷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653.0612万元。
2022年7月2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联合县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追偿程序,且由检察机关先期代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预缴资金631.6万元,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得到有效履行。
磋商及修复
2022年12月6日,在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见证下,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在先期预缴631.6万元基础上,补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612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8万元,共计653.0612万元。
案发后,企业通过升级环保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已不再产生二氯甲烷,确保污染源从源头上得到治理,并建立完善了环保管理制度。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还自愿购买了11万余元的苗木,在大云镇缪家村社区开展补植复绿,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机制保障、部门协作、赔偿预缴等方式,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完全落实,为涉气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是注重机制保障,贯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自2020年始,嘉兴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先后出台文件规范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司法确认与诉讼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机制,全力贯通衔接路径。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严格落实衔接机制,互通线索信息、积极联动会商、密切分工合作、协力促成磋商,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结。
二是开展一案双查,探索刑事证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证据一体化获取。涉气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证据消散快、难固定的特点。该案办理单位执法部门在完成涉刑案件线索移交程序后,仍持续配合属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相关调查,多次在专业上给予指导帮助,为后期的鉴定评估损害量化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证据支撑,在推动刑事证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证据的一体化获取上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三是创新赔偿方式,探索赔偿履行与刑事合规不诉融合路径。办案单位充分考虑案件存在调查评估周期长的可能,联合同级检察部门创新采取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方式,既保证了后期赔偿义务的有效履行,也为开展合规不诉,引导赔偿义务人改进生产工艺和升级环保设施,及时规范恢复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实现了生态权益追偿和企业发展利益的兼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