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倾倒果胶污泥和桔子瓣渣等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案例时间:2021-12-07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接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人)存在果胶污泥和桔子瓣渣等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的行为,随即启动“一案双查”。

 

经调查,2021年11月21日至25日,赔偿义务人擅自将242吨果胶污泥和桔子瓣渣等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于茅洋乡五狮山景区上山路的半山腰林地处。案发后,赔偿义务人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清理出28吨倾倒物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剩余遗留在林地和沟渠中的固体废物因雨水等原因已扩散至地表沟渠或渗入地下水,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62660元。鉴于企业案发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象山分局依据自由裁量规定予以罚款14.6万元。

 

磋商及修复

 

2022年11月2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通过实施周边村庄公园改造及河道清淤、山塘水库及上下游流域环境修复等进行替代修复,并承担应急处置和其他事务性费用,合计162660元。

 

目前,公园改造、河道清淤和山塘水库及上下游流域环境替代修复均已完成,周边环境得到改善,群众切身感受到赔偿修复的成果。

 

典型意义

 

该案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高效灵活利用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探索罚赔衔接,助推制度落实。办案单位第一时间启动“一案双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鼓励支持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衔接路径,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同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吸收该案经验,在《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中,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情况作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要素之一,为推动制度落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是坚持修复为先,灵活资金应用。该案在无需开展水环境修复情况下,严格损害地生态环境修复为先的赔偿资金使用原则,积极采取异位替代修复形式,在损害地周边实施公园改造、河道清淤和水库及上下游流域环境修复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多元化管理使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是营造宣传新窗口,提升群众获得感。该案采用替代修复模式,对公园和水库进行改造和清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到人民群众身边,通过公园内设立项目改造介绍,让群众在感受生态环境改善的同时,更直观地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