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杨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案例时间:2021-07-01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基本案情

 

自2020年9月起,杨某在其租用的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某村的厂房内从事金属标识牌加工业务。2021年7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杨某在生产过程中,将酸洗、碱洗过的金属标识牌用清水冲洗后,排入厂房内一集水泥坑,再用抽水泵抽至厂房西北侧竹林内大泥坑,均未做防渗处理。经检测,泥坑中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特征污染物为铜、镍、铬、锌,对附近土壤环境造成损害。经鉴定,该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14442.50元。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本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杨某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2022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杨某以货币赔偿114442.50元(前期已支付60542.50元)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后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全面审查后,裁定确认市生态环境局与杨某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文书送达后,杨某主动缴纳了协议确定的赔偿金。

 

刑事部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自首情节,且杨某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处杨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并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污染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嘉兴地区民营作坊经济发达,小作坊污染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系自然人,污染地点位于农村租房,污染地点比较隐蔽,是本地区范围内小作坊污染的典型代表,但对区域内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十分严重。案发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第一时间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先予进行磋商,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责任,将磋商协议及履行情况刑事案件量刑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由于磋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通过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赔偿权利人可在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效率。本案在送达文书时,法院主动向赔偿义务人释法说理,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赔偿义务人也主动履行了协议确定赔偿金额。本案的办理,对于地区范围内小作坊损害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磋商和协议司法确认具有参考意义,是“行政+司法”共同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修复实践探索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