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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案例时间:
2023-05-01
案例区域: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5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与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生态环境服务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低浓度颗粒物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检测项目分包给广东、贵州等外省检测单位并自行出具监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验收检测报告中废气采样和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时间间隔仅3分钟,但现场采样点位间距离较远,3分钟内无法到达。经调查询问,检测当天2名采样人员在现场分点位采样,每个采样点仅有1名采样人员在场,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采样人员在场”的要求。经进一步调阅实验室记录等原始资料,发现该项目废气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要求全程4℃避光保存。
处理结果:
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0.55万元和0.5万元,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同时该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将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公示。目前,该公司的企业信用风险降为C类(信用风险较高)。
典型意义:
一是联合执法,发现问题线索。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该检测公司将无资质检测项目分包给距离较远的外省检测单位的异常行为,通过调阅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等方式,查实该该检测公司在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充分发挥执法工作合力。
二是规范公开,筑牢信用监管防线。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该检测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多部门联合信用信息归集、运用,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整纳入信用记录,对外公开,为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了可追溯、可查询的事实依据,也为业主单位选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
三是强化惩戒,净化市场环境。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执法力度,查处、曝光一批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倒逼第三方运维机构规范运维、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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