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利用专业检测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查处的一起使用尾气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典型涉气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2月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宁波市奉化某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一辆叉车(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39KW)进行搬运作业,运用不透光烟度计对该辆柴油叉车尾气进行三次检测,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分别为1.67m-1、1.71m-1、2.42m-1,平均值为1.9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Ⅰ类限值(1.61m-1)。奉化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该厂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斩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黑尾巴”,是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该案查处充分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警示辖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者,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尾气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