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嘉兴市嘉善县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案
案例时间:2024-02-21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违法线索,联合公安共同查处的一起干扰自动监控设施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2月下旬,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嘉兴市嘉善县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自动监测分钟均值呈现异常的周期性变化,疑似通过干扰自动监控设备采样,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月29日,为精准高效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嘉兴市公安局就该问题查处进行会商,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3月1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纽扣表面处理和电镀生产,生产废水委托嘉善某污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理,经分质处理→综合池→初沉池(即一沉池)→二沉池→pH值回调池→贮存池(周转池)→生化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而企业污水处理站的pH回调池内有一个直径约25厘米的“L”形管道直通废水排放口,管道竖直向上且上端呈敞开状态,pH回调池内水位较高时,池内未经生化处理的废水可直接通过该管道溢流至废水总排放口,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浙江省嘉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3月1日对pH回调池内废水采样监测,其化学需氧量浓度达967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其他类)允许排放浓度。

 

经调查询问,该污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刘某和操作工邬某、宋某通过控制pH回调池至周转池的2台提升泵来调整pH回调池内液位,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泵15分钟的采样间隙,长期以溢流方式排放未经生化处理的废水。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泵采样期间仅排放经生化处理的待排池内达标废水,在采样泵未采样期间通过溢流混入pH回调池内超标废水,以此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采样分析,实现既避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又降低废水处理成本的目的,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浓度数据和总量数据长期失真。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4年3月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嘉兴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邬某、宋某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非现场监管,提高执法精准度。本案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的分析发现违法线索,精准锁定执法对象,快速查处违法行为,不仅避免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的过多干扰,也提高了执法监管的效率,实现“远程监管、精准执法、高效查处”。

 

二是强化多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能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会商配合、联合执法,高效查处违法行为。借用公安部门更强的执法威慑性,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有效控制违法现场、快速掌握违法事实、全面固定违法证据。

 

三是强化第三方查处,提高执法威慑面。本案中责任人员主要是第三方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利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规律,恶意偷排放水污染物以获取经济利益,情节恶劣。通过此类案件查处可以更好威慑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