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丽水市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协同侦破的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5月以来,缙云县前路乡某村陆续发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在属地乡镇的协助下对涉案固废进行清理、过磅、暂存。累计清理出涉案固废达4.88吨,固废性状为灰色粉灰状废渣,初步判断为铝灰渣(危险废物)。因倾倒地点在人烟稀少的山坳,缺少道路监控,又无目击证人,现场未能查明固废来源和准确属性,案件的侦破陷入困局。
缙云县成立了由生态环境、公安和属地乡镇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对辖区内涉及铝制品加工企业的铝灰渣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召开案件讨论会共享线索信息,分析调查方向;属地乡镇发动辖区网格员对沿线住宅监控探头进行登记,号召村民群众关注并及时提供有关线索。此外,因案发地靠近永康市,缙云、永康两地启动了跨区域联动机制,永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助线索调查和信息交流。
2023年11月,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再次发生倾倒固体废物情况,属地乡镇网格员通过村民住宅监控探头发现一外地牌照车辆在倾倒地周边逗留的线索信息。经公安机关核查,车辆所有人杜某某在永康市有一家铝制品厂,名为永康市某五金厂。
2023年11月8日,缙云、永康两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五金厂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厂从事砂轮模具的生产制造,原材料为铝锭和铝制品边角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生物质颗粒炉熔化→浇铸→机加工→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铝熔化废渣。此外,该厂在车间内设置有提炼锅,进行铝熔化废渣提炼工艺,提炼锅周边放置有勺子,铲子,打捞勺等工具。执法人员对该厂监控摄像主机进行物证提取,对监控摄像进行破译发现,该厂频繁进行铝熔化废渣提炼,但无法提供提炼后的铝灰渣的处置记录资料。2023年11月8日-14日,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厂经营者杜某、工人俞某、刘某、房东某某、周边企业负责人郎某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最终,杜某承认了其前往缙云县前路乡某村实施倾倒铝灰渣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杜某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缙云县公安局民警陪同下对其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村倾倒铝灰渣的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其指认的地点均与执法人员前期展开勘察的固废倾倒点一致。经核查,杜某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村非法倾倒铝灰渣共计5.07吨(危险废物代码:321-026-48)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杜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24年1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将案件移交缙云县公安局。2024年1月26日,缙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4月2日将该案移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一是发现机制优化创新,发动群众获得关键线索。本案前期掌握的涉案证据线索十分有限,导致固废来源和属性均难以查证,案件一度陷入停滞。为获得关键线索,属地乡镇优化创新发现机制,发动辖区网格员对沿线住宅监控探头进行登记,号召人民群众关注并及时提供有关线索。依靠群众的力量发现可疑车辆,继而查明车辆所有人和名下加工厂,为案件的侦破指明了方向。
二是多点协同精准发力,层层突破固定证据闭环。一开始,永康市某五金厂经营者杜某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承认倾倒铝灰渣的违法行为。在永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人员展开全方位的调查,梳理多方口供中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并对监控摄像主机进行物证提取和信息破译,对铝灰渣产生、处置环节深入查证,提出合理质证。在诸多证据面前,杜某最终承认违法行为,前往现场对倾倒地点进行了指认,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协作,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线索后,缙云县公安局积极响应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见证杜某对其在缙云县某村非法倾倒铝灰渣地点的指认过程,对案件证据材料全面性进行了提前审查,使得案件办理到移送实现了“无缝衔接”,有效地提升了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