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废金属油桶(收购于珠三角废品站的机油、润滑油等废桶)的切割拆解业务,切割后打包出售给废金属破碎场。近些年该加工场不断搬迁逃避监管,从工业园区搬至一处山林地,被当地政府发现清理后,又搬迁至更加隐蔽的水库边,且加工废桶时将残余废油简单收集后运往广西非法倾倒。现场堆有已切割和未切割桶,其中17个金属桶中装有含废矿物油、木糠的废油渣。场内东南角有4个渗坑,坑内物质与金属桶内废油渣近似,无防渗漏措施。
7月17日,渗坑中的物质和沾染废油的废金属桶经委托检测鉴定属于危险废物。7月18日,17桶废矿物油连同废金属桶经过磅称重共约11.7吨,已委托规范处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2021年1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