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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
2024-01-12
案例区域:
湖北省十堰市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至1月1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第三方巡查单位关于丹江口市某重点排污单位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全为实测值,疑似未按企业排放标准要求上传折算值,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报告后,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工控机中人为设置标态折算值等于实测值,工控机通过数据线将未按照排放标准基准排放浓度公式计算的标态实测值传输至站房内环保数据采集仪后传输至环境监管平台,其在线站房工控机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标态干基值与数采仪中相对应的污染物监测数据相同。
经核实,该企业作为十堰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正式投产后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按照法定排放标准要求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其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而是使用实测排放浓度值代替基准排放浓度值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以达到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4条第11项
“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情形,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违法行为,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
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丹江口市公安局,同时抄送至检察院。丹江口公安局经初步侦查后于2024年4月7日
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了该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废气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后,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是主观臆断听之任之,掩耳盗铃逃避监管。
本案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第三方辅助执法技术力量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通过对企业正常生产以来的历史数据及在线平台中参数设置情况的勘察锁定违法证据,查实企业篡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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