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咸宁某科技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4-03-20
案例区域:湖北省咸宁市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对通山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控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被人为断开并插在一瓶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问题交办函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经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3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立案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矿泉水瓶不明液体、排污口外排废水和混合采样器水样进行了采样检测。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吴某于2024年3月20日10时28分至35分将自动监控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人为断开,将设备端采样管插在一瓶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干扰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检测和上传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2024年5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之规定,将此案移交至通山县公安局。通山县公安局于5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目前正在侦查中。


启示意义

该企业作为咸宁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无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换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手段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隐蔽违法行为,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采样检测,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