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赣州市会昌县某食品公司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案例时间:2023-07-24
案例区域:江西省赣州市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赣州市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2018年11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满3年,未重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已于2020年9月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2018年11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但因主观疏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备案。

2023年8月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8月10日,该公司将重新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五)其他污染类第八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首次违法;
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符合上述4点内容且积极整改,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企业既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