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节
乐
快
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微信小程序
注册
登录
400-806-6662
官方客服热线
首页
环保服务
需求大厅
信息发布
环保培训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标准文件
政策解读
典型案例
专家咨询
甬环介绍
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
单位名称
姓名
手机
意见建议
立即提交
赣州市会昌县某食品公司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案例时间:
2023-07-24
案例区域:
江西省赣州市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赣州市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2018年11月编制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已满3年,未重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已于2020年9月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对2018年11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但因主观疏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备案。
2023年8月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8月10日,该公司将重新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五)其他污染类第八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首次违法;
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符合上述4点内容且积极整改,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企业既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最新典型案例
鄞州区某第三方服务公司涉嫌在编制环境预案等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2023-10-16
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
2024-01-05
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3-09-01
某洗涤(大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