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嘉兴市海宁市蒋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案
案例时间:2023-10-20
案例区域:浙江省嘉兴市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高空巡查”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并查获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0月20日上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高空巡查+定点巡查”的方式对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某一居民房围墙外堆放有蓝色包装桶,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踏勘。


检查发现,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一红顶白墙民房外堆放有废弃空包装桶37个,装有废弃淀粉胶的包装桶20个,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约650公斤(其中废弃淀粉胶约500公斤),堆放面积约10平方米。堆放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现场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对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了环境风险隐患。

执法人员立即找到该民房户主蒋某进行现场调查、普法教育,蒋某对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6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蒋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典型意义


一是提升问题发现能力,精准查处违法行为。本案运用高科技手段替代人海战术,精准发现问题,化解基层治污人力物力及技术不足的难题。利用现代化执法装备更有利于问题发现与证据收集,大大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和精度,对于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二是聚焦民生保障领域,保护人民切身利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生产生活有序进行。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引导全民自觉守法。本案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强化对当地居民法治宣传教育、执法警示,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共同维护饮水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