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长沙市湘江新区某医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排污管理规定案
案例时间:2023-07-27
案例区域:湖南省长沙市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①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DA001正常排放废气,引风机正常运转,但其化学除臭工艺碱液喷淋塔中的2台喷淋水泵于2023年6月20日损坏后无法使用,用于添加碱液的碱液罐内已干涸结垢,无碱液储存;
②该单位未记录DA001排放口对应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台账;
③经调阅该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发现其未按要求对DA001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之规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出申请听证,并提交了相关印证资料。

经听证并核实:
①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自2023年6月20日损坏,直至7月27日检查才发现,不符合及时改正的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
②鉴于该单位一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法持续时间较长,造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后果,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
③该单位属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未超过排放限值,环境风险可控,违法后果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第36条第(5)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2024年1月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5.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