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通过对市政管网细致海量排查溯源,经过综合分析研判查处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8日晚,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收到市政污水处理厂紧急通报,反映一市政污水泵站来水水质pH值明显波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一方面逐一排查公共污水管道沿线污水井,另一方面通过排污许可等信息筛查工艺相关企业。经筛查比对和综合分析研判,溯源至镇海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厂区外1#污水井。
执法人员进一步沿1#污水井排放管路进行溯源排查,对该污水井管道内残液、公司污水站水泵入口废水、污水排放池内残留废水进行比对,经现场检测,该三处废水均呈强酸性。经调查核实,自2023年8月始,该公司为避开pH在线监测仪器,自行对污水处理工艺和流程进行更改,将未经处理的沉淀泥压滤酸性废水从污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至公共污水管网。经鉴定,该公司外排废水为具有腐蚀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34,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环发〔2018〕15号)关于“外环境”的认定:3.除上述情况外,违反国家规定,向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和工业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进入纳管网处即视同为排入“外环境”,具有《解释》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公司向工业污水管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被视同为排入“外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本案关键在于违法排放的污染物溯源、“有毒物质”的认定、“外环境”的认定以及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调查。市政公共污水管网的入网单位类型繁多、入网管道混接复杂,执法人员熟悉辖区内的企业工艺情况及外部管网,通过多次现场勘察理清公共污水管路走向,比对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等,快速锁定嫌疑人,利用供述窗口期,连续作战,最终抓住案件关键突破口,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获取犯罪现场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和供述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