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宁波某建筑材料公司篡改、伪造废气自动监控数据案
案例时间:2023-11-01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案例特点】

该案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生态环境数字化指挥中心,通过优化执法方式,采用数字化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并查处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废气自动监测数据环境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数字化指挥中心通过自动监控数据数字化分析手段发现宁波某建筑材料公司废气自动监控数据存在规律性短时间突变且数据突变时间段与自动监控定期运维时间一致,指挥中心随即向执法部门发出预警信息。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仔细比对现场情况和监控视频,初步掌握违法犯罪证据,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公安机关迅速响应,联合开展案前分析,明确案件主要涉案人员及证据,并部署联合收网行动。

 

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突击开展统一收网联合行动,通过数字化指挥中心远程锁定、监测人员动态监测以及对企业相关人员隔离突击审讯等方式,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经调查,企业2名废气处理设施操作工为获得高额年底奖金(年底奖金与药剂使用量挂钩),最大程度减少药剂使用,利用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监测的时间空当,违规进入站房拔出自动监控废气进样管,造成废气“稳定达标”的假象。经调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较上年同期减少药剂投入量130余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目前相关人员已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数字化指挥中心集成调度、数字赋能、精准研判优势,运用指挥中心预警数据快速发现并掌握案件线索,实现对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的精准打击。案件查办期间,应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五步法”检查流程,组织成立视频监控组、无人机侦查组、环保执法组、采样监测组、公安联动组,五组力量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侦查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方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市县两级联动,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司法衔接大平台,充分发挥案件会商、联合查办等行刑衔接机制作用,确保案件查办质效,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