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诸暨市同山镇某沟渠内有红褐色污水流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沿沟渠排查发现,污水来自杨某某加工点的应急池。经查,该加工点主要从事泡沫工艺品染色加工,建有一个约5.5m³的水泥浇筑应急池。因房租到期,在房东寿某某联系下,杨某某将加工点内杂物、塑料桶(含废弃染料)委托废品回收人员王某某进行清理处置,王某某将塑料桶内废弃染料直接倾倒在车间地漏处,含废弃染料污水经应急池满溢至旁边沟渠。进一步调查核实,王某某未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倾倒的废弃染料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废物代码为900-299-12)。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应急处置单位,对应急池废水、沟渠废水、颜料废液以及受污染水体进行抽取,并委托危废处置单位暂存、处置,消除环境影响,总计达7.28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