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余姚市李某某利用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例时间:2023-09-14
案例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运用视频监控锁定目标查处的利用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余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余姚市河姆渡镇幸福河水质受污染。余姚分局执法人员立即根据河水流向进行排查,现场发现河道受污染长度约为1.2公里,水样外观呈暗红、微浑状。执法人员在河道南首约300米处的非机动车道内一雨水井内发现有人为倾倒废水的痕迹,井盖上方有暗红色废液残留,井内含有大量高浓度废液。余姚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路面监控进行了调查,并对人员进行控制。


经调查,2023年9月14日上午,李某某驾驶吸粪车在余姚市一废塑料加工点内抽取废液,并将约1.5吨的废液倾倒至沿途非机动车道内的雨水井,该雨水井与幸福河相通,最终导致河道污染。经检测,倾倒废液总锌:868 mg/L,总镍:971 mg/L,总铬:55.6 mg/L,总锰:146 mg/L。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且铬超标三倍以上,锌、锰、镍超标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李某某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本案中,非法倾倒违法犯罪行为较难发现,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倒查倾倒点位附近沿途视频监控并实地勘察、取证,确定污染源、污染后果等情况,从而认定违法事实,现场证据链完整。另外,紧密行刑衔接,形成高效震慑。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现场侦查方案,并由公安机关控制现场和涉案当事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两部门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发挥所长、相互配合,快速、精准、高效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