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海安市白甸镇汛期对瓦南河断面巡查时发现存在排污口排放废水问题,立即启动与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的联动机制,及时反馈问题线索,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闻讯而动,立即开展排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户在海安市墩头镇私人承包养殖牛蛙及螃蟹等。牛蛙养殖南部区域共建有26个牛蛙养殖棚,其中21个正在养殖,北部区域共建有49个牛蛙养殖棚,其中38个正在养殖,牛蛙养殖区域共占地约40亩。南、北养殖区域均建设有进水口及养殖尾水排放口,每个养殖棚的尾水经集水渠收集后经尾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瓦南河,现场尾水排放口均正在排水。该养殖户南北两处排口均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查处情况
该养殖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户处罚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其改正相关行为。
典型意义
汛期是水环境质量滑坡高发期,农业养殖尾水排放存在隐蔽性强、执法溯源复杂等特点,成为日常水环境监管难点。本案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以及各区镇的协作联动,强化水质异常线索分享及分析研判,迅速排查发现问题。通过查处一批违法设置排污口案件给广大养殖户敲响警钟,有效打击非法养殖单位,为水质改善和养殖行为不断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