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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例时间:2024-04-19
案例区域:浙江省温州市

2024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环保e企管平台执法数据分析发现温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违法嫌疑。2024年4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抽调执法、监测、专家力量,并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泄压阀开启,加药池边设置有一根可活动蓝色自来水软管(管内有自来水残留)。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2024年4月至5月的视频数据,发现污水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多次在标排口有污水排放时打开泄压阀开关阻止自动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污水即将排放完毕时关闭泄压阀并加自来水稀释,此时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开始采样,采取的样品为稀释后的水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标排口、外排口、集水池等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标排口和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要求。


温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温州市生态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采取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鹿城分局完成证据固定后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目前已对5名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