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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解读丨我省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1)——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
日期:2024-08-22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以来,为巩固排污许可“双百”工作任务成果,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常态化质量抽查复核工作。复核中发现,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是影响排污许可证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具体情形表现为: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排放限值填报错误、未使用正确的地方排放标准等。典型案例分析供各地填报审核排污许可证参考。


   案例一: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某电镀制版厂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0”,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含硫酸雾。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DA030 活化生产工序排放口污染因子有硫酸雾产生,排污许可证未识别硫酸雾因子,未许可硫酸雾排放限值,属于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启示意义


应明确排污单位依法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实其中是否有该污染物作为许可排放因子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相关规定的,应结合原辅料、生产工艺、环评文件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该污染物,并据此确定污染因子;对于无相关规定的,无需将该污染物识别为许可排放因子。


   案例二: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某钢业有限公司属于“钢压延加工3130”,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其DA002排放口应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的排放限值。根据《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加热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50mg/m3、300mg/m3,其他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00mg/m3。排污许可证主要产品及产能表中轧钢单元使用的是天然气退火炉,应执行GB 28665—2012修改单中其他热处理炉的浓度限值要求。该排污许可证DA002排放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错误填报为加热炉标准150mg/m3、300mg/m3,属于许可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启示意义


许可排放限值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填报。对于行业排放标准里面没有的污染因子,但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范畴的,应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


案例三:未使用正确的地方排放标准


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1752”,排污许可证中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但该企业执行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未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启示意义


判断是否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以及国标与地标的优先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案例四:未使用更新后的排放标准


某药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为2023年3月,废气排放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等。我省地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规定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DB33/2015-2016等。该企业未使用最新的地方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启示意义


在填报排放标准时,应通过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关注国家和地方是否有新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要关注新标准针对新老企业的不同实施时间以及更新后的限值等内容,确保填报的排放标准及相应限值是最新的。


案例五:使用通知文件作为排放标准


某家具有限公司属于“木质家具制造行业2110”。排污许可证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颗粒物“200mg/Nm3、二氧化硫 850mg/Nm3”的排放浓度限值,但是执行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颗粒物“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 300mg/Nm3”的排放浓度限值,使用了国家或地方通知、规范等文件作为排放标准,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启示意义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国家或地方通知、规范等文件不能作为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