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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日期:2023-05-0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六五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的法律。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新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要具有以下三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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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一是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二是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等。

弱化事前环评审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增加了规划环评的有效性

 

一是规划的编制机关必须对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二是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三、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


针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与项目总投资直接相关,若总投资上亿元则罚款超百万元;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无收益,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