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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的重点事项解读
日期:2023-12-19
来源:环评人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开展哪些工作,现将证后管理重点事项整理如下:


01
提交执行报告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提报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上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 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 执行报告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报送。

  • 执行报告必须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 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本季度(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或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上传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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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手工监测记录内容包括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需包含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监测记录模块进行公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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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纸质+电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变化、日常生产情况(包括原辅用料、产品产量等)、污染治理运维情况、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情况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上传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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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选择“台账记录”模块;

其次,选择对应记录信息,下载记录模板,记录后点击上传台账;


04
按期完成整改

对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及时关注平台中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换发排污许可证。


如何查看限期整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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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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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中的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05
及时办理变更、延续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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