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2. 选址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4.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的标准
6. 涉及电解铝产能增加的项目需完成产能置换
7. 严格限制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
8. 锂电池、集成电路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
1.明确将铝用炭素(包括独立煅烧)纳入适用范围
2.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和废锂离子电池处理项目未纳入适用范围
3.锂盐制造项目和前驱体项目纳入适用范围
4.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的范围
5.明确集成电路行业建设项目的范围
1. 电解铝项目减污降碳协同要求
2. 锂电池项目减污降碳协同要求
3. 水泥项目减污降碳协同要求
4. 水泥项目减污降碳技术规定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电解铝、水泥、锂电池、集成电路等四个行业的环评审批原则。
其中,对于水泥的审批原则,是在2016年版本上的修订版,对于电解铝、锂电池、集成电路的审批原则,是新制定。
《通知》为以上四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环评审批标准,将有利于提升环评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从而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支持这四个行业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目标。
那么,有哪些重点内容需要关注呢?
一、明确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1. 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这次发布的四个环评审批原则,都在第三条提出了项目选址的要求,并且都明确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例如,《长江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黄河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 选址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这次发布的四个环评审批原则,都在第3条还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基础上,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等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
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在水泥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删去了2016年版本中的“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内容,明确在第2条中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
4.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还在第3条中要求“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并且,在第6条中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5. 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的标准
水泥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在第3条中明确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
6. 涉及电解铝产能增加的项目需完成产能置换
电解铝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在第2条中明确要求涉及电解铝产能增加的项目需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电解铝产能。
7. 严格限制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
在电解铝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要求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严格限制在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氟化物超标的地区新建、扩建电解铝和以残极为原料的铝用炭素项目。
确需建设的,应采取氟化物区域削减或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建成运行后,区域氟化物超标问题得到改善。
8. 锂电池、集成电路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
在锂电池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在集成电路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鼓励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确定符合实际的适用范围
这次发布的四个环评审批原则,面对实践中一些类型的建设项目到底属于哪个项目类别,即对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符合实际的适用范围分类,解决了企业和基层的燃眉之急。
1. 明确将铝用炭素(包括独立煅烧)纳入适用范围
对于电解铝项目,审批原则的第1条中明确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 中电解铝(不含自备电厂)、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中铝用炭素阳极/阴极(以下称铝用炭素项目)建设项目。
即明确将铝用炭素(包括独立煅烧)纳入适用范围。
铝用炭素是电解铝企业必备的原料,虽然铝用炭素项目有的与电解铝项目配套建设、有的独立建设,但其目的均是为电解铝行业服务,且均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其环境管理要求相同,因此纳入适用范围。
对于非铝用炭素企业,虽然生产工艺和产排污特征类似,但执行标准不同、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未纳入适用范围内。
2.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和废锂离子电池处理项目未纳入适用范围
对于锂电池项目,审批原则的第1条中明确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其中,正极材料制造包括前驱体、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制造,以及以前驱体、锂盐等为原料进行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锰酸锂等正极材料制造,不包括制备前驱体所需的原料制造;
负极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
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电池制造384、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行业中的锂离子电池及电池材料制造等建设项目。
确定这个适用范围,是根据近三年相关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调研,并结合部长信箱中所提较多问题的情况,选择环境影响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子行业纳入适用范围的,即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目前主要以六氟磷酸锂为主,作为无机化学工业管理较为规范;隔膜材料项目,主要包括塑料隔膜、芳纶隔膜等,电池行业特征相对不明显;废锂离子电池处理项目,主要包括拆解、破碎、材料回收等,工艺流程和内容等与上游生产项目差别较大,故上述三类项目未纳入适用范围。
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属于电池负极材料的上游工序,其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与负极材料制造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也不纳入适用范围。
3. 锂盐制造项目和前驱体项目纳入适用范围
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 用于为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造提供锂源,其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量及环境影响较大。
并且根据 2021 年的锂消费结构,锂盐约有 74%用于电池制造,行业特征较明显,故本次将锂盐制造纳入适用范围。
前驱体是正极材料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以三元材料为例,前驱体起到链接有色属性的钴镍盐和锂电正极材料的作用,并对三元正极材料能量密度、循环寿命等电化学性能起决定性作用, 相关内容也纳入适用范围。
4. 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 号)(以下简称《编制技术指南》)明确部分报告表项目需开展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应按照技术导则要求执行。
不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告表项目,按照《编制技术指南》对应要求执行即可,报告表项目编制内容进一步简化。
但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部分已审批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存在不按要求开展大气专项评价,不开展依托熟料生产线的可依托性分析等现实问题,而且对窑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旁路放风系统的评价也比较薄弱,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要求也落实不足。
针对这一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首先在水泥项目审批原则的第1条中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在水泥项目审批原则的适用范围内。
同时,水泥项目审批原则的在第4条明确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5. 明确集成电路行业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第二十八 信息产业”,集成电路制造属于鼓励类。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2020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明确鼓励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发展。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集成电路制造对应“397 电子器件制造”的“C3973”的行业范围,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的“电子器件制造 397”的集成电路制造。
因此,集成电路项目审批原则,在第1条中明确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电子器件制造 397 中的集成电路制造建设项目。
三、细化减污降碳协同规定
电解铝、水泥、锂电池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原则,都明确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这是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指导下的试点行业开展碳排放环评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规定。
1. 电解铝项目减污降碳协同要求
对电解铝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明确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电解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同时,电解铝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还明确“鼓励电解铝项目使用绿电、铝电解槽及低温电解烟气余热利用、新型阴极节能及阳极保护、铝水直接合金化等协同减污降碳技术。“
2. 锂电池项目减污降碳协同要求
对锂电池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明确提出“鼓励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同时,锂电池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还明确要求“优先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热方式,鼓励高温烟气余热回收。“
3. 水泥项目减污降碳协同要求
对水泥项目,审批原则的第7条中明确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
4. 水泥项目减污降碳技术规定
同时,在减污降碳协同技术上,还做出了七项细化的规定:
一是鼓励开展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电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锰渣、赤泥、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
二是提高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
三是鼓励使用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
四是鼓励开展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采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
五是鼓励采用水泥窑高效预分解系统、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低碳技术;
六是鼓励通过数据采集分析、窑炉优化控制等提升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七是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封存一体化等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