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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违法案例合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题
发布时间:2024-12-02
信息来源:宁波生态环境

案例名称

镇海区某第三方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线索,通过走访排查锁定违法犯罪线索后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对镇海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对废水排放口在线探头进行比对时,发现显示结果和比对标液偏差较大。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运维日志,发现宁波市某第三方环境工程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进行了质控校准,使用4.01/6.86标液进行校准,日志记录结果为4.01/6.90。执法人员通过系统进一步核查,均未发现12月18日的pH值为4.01的标液校准在线数据和12月18日pH值为6.86的质控记录。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8日,该公司运维人员李某某为服务对象镇海某电泳涂装有限公司进行废水pH检测设备校准时,李某某“图省事”未等数采仪采集到实际数据直接填写表头数据4.01,且缩短检测时间,未核查平台数据即直接结束标定;在做pH值为6.86质控时,未如实填报质控校验记录。

本案中,涉案第三方环境工程公司进行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过程中,现场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运维台账。

 

现场核查企业在线监测运维数据。

 

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环境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分局对李某某处罚1.4万元,没收该第三方环境工程公司违法所得229元,对企业处罚5万元,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第三方环境工程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商未按规范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未发现设备探头灵敏度下降,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在线监测比对报告的提供和定期校验可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并改善排放环境。排污企业要督促第三方运营商严格遵守自动监测设施技术规范运维,不能一托了事、放任自动监控数据上传失真。

 

 

 

案例名称

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结合走访排查,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对小港街道宁波北仑某食品厂的企业环评、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宁波市某环保公司给该公司提供的自主验收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宁波某环保公司编制的宁波北仑某食品厂《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载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污水站废气由引风机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现场实际情况为:企业污水站排气筒未安装生物除臭装置,污水站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简易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环保公司直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同时直接授意报告编制人胡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4月通过环评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

该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涉事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对宁波市某环保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7.3万元,对胡某作为虚假验收报告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3万元罚款,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个别环保公司却把“合法合规自主”当成“违法违规作主”,在协助企业开展自主验收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此案件的查办对其他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是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增强责任意识的郑重提醒,切不可为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

 

 

 

案例名称

宁海县某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通过对在线监控联网企业开展非现场排查,查询在线监控历史视频记录和废水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某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联网企业开展非现场排查时发现,2023年10月7日,宁海县某养猪场把自动监测设备的pH探头从废水排放口取出,放入排放口外一个装满自来水的塑料桶内。当天下午,负责运维该养猪场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运维人员到达该养猪场,在对pH监测设备进行在线比对时,运维人员发现了上述情况。但运维人员完成比对后,仍将pH探头放回塑料桶里。且对于该养猪场不规范安装pH探头的情况,运维人员未及时纠正,未做记录,也未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行为涉嫌构成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海分局没收该服务机构违法所得1.326万元,对企业处罚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76万元,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定期开展非现场监管也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倒逼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时,强化规范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案例名称

鄞州区某第三方服务公司涉嫌在编制环境预案等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日常巡查中发现线索,结合走访排查,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注册地位于江北区)为鄞州区某企业提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该环境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物质辨识不全、雨水总排口截止阀描述与现场实际不符、缺少事故应急容量核算过程,且未评估实际容量是否满足事故处置需求。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针对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涉嫌在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即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

 

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违法所得1.8万元,罚款5.7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林某罚款0.5万元,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中举足轻重,通常企业会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上述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依法依规编制应急预案,防止危险、危害发生。

 

 

 

案例名称

  余姚市某第三方服务公司涉嫌在编制“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等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以下简称余姚分局)通过对企业“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发现并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在为企业提供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余姚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注册地位于江北区)在为余姚市某企业提供编制“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的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执法人员核查该企业生产时间后确认,厂区内一台40吨燃煤锅炉每天运行24小时。从某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为该企业编制的“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报告中第51页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第一段确认该企业采用每天24小时生产;但在第27页总量核算中,燃煤锅炉以16小时/天核算,缺乏支撑材料。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针对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涉嫌在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决定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

 

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杜某罚款0.5万元,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余姚分局通过强化对企业“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发现和查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在为企业提供“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服务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倒逼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提升自身能力、守法自律,持续规范企业“三同时”自主竣工验收服务。同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余姚分局依法严格查处,多次上门指导企业规范开展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