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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2024年严重污染环境案例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专题
发布时间:2024-12-27
信息来源:宁波生态环境

2024年严重污染环境案例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专题

以案释法

——聚焦典型环保违法案例,敲响守护生态警钟

 

为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2024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两打”专项行懂。强化行刑衔接,深挖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推动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两打”走在全省前列。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五起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逐一公布。

 

 

北仑区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被移送公安机关

 

01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结合走访排查,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查办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

02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北仑区某街道有一油品加工点废气扰民。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为一废油加工点,场地内堆放有51个铁制油桶,其中24个装有废液压油,每桶约200L,27个为空油桶。

经调查,该加工点由徐某投资经营,主要从事废液压油的回收、处置和销售,未取得相关环评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手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液压油和废油桶的废物类别为HW008,需按照危废代码900-249-08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经对场地内51个铁制油桶及桶内存放的废液压油称重共计5.2吨。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03查处情况

该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已于7月18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宁波市镇海区熊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刑事案

 

01案例特点

该案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联合高效办案,最终快速查实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刑典型案例。

 

02.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调处中发现线索,联合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共同对能某某非法收购、处置废油桶的场地开展突击检查。经调查核实,熊某某租用非标准厂房,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铁质废矿物油桶、铁质废化工原料桶加工后出售,场地污染严重。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固废进行称重并实施扣押,共计8.7吨。

 

*现场部分未切割加工的废油桶

*现场部分废化工原料桶被随意堆放

*加工设备周边油污


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现场会商、分工协作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询问,基本确定当事人非法加工废油桶等超过3吨的违法事实,并即刻开展危废鉴定另一方面,公安部门调查当事人转账记录,并对4名主要涉案人员开展调查讯问,确定当事人非法加工、买卖涉案固废及获利事实情况。

鉴于案情复杂且涉案危废数量较大,该案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提级办理。经市、区两级联合查办,经过调查发现:2022年5月以来,以熊某某为首的4人团伙,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临时厂房,以营利为目的,驾驶2台轻型货车,或通过中间人介绍,或自行联系上门,分别从市内多家企业或个人处收购大量沾染润滑油的铁皮桶(HW08)、沾染切屑液的铁皮桶(HW49)和其它化工原料的铁皮桶,在无污染防治措施的窝点进行切割、压平处置,再销往外省。经检测鉴定,该窝点附近土壤均已被污染。目前查实涉案危废800余吨,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03查处情况

熊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培污染刑事案件活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彩》一条第(二)项,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情节严重,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6月27日,公安部门对熊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目前,已对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3人已被批准逮捕。另有1人被上网追逃。

 

 

象山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O1 案例特点

本案件来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结合提前排摸掌握的涉嫌自动监控干扰线索,对涉案地点、人员定点突破,在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后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查办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02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对象山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结合提前排摸掌握的涉嫌自动监控干扰线索,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连接自来水管的方式,将自来水引入排放口稀释废水,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导致数据失真。核查该公司雨水系统,并对2号车间外河道渗漏处、雨水总排口积水进行采样送检,经监测,2号车间外河道渗漏处化学需氧量5587mg/L、氨氮696mg/L,雨水总排口积水化学需氧量66mg/L,氨氮11.3mg/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废水配套建有一套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去向为附近海域,废水排放口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生态环境厅监控平台联网,该公司部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雨水闸直排入海并在废水排放口处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公司2号车间外河道有黑色生产废水正在渗

03查处情况

该企业通过自来水稀释废水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导致数据失真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涉案2人进行刑事拘留,其中1人已移送检察院。

 

 

苏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01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无人机巡查、结合走访排查,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跨省查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犯罪。

 

02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巡查,发现某拆迁地块堆放有白色吨桶及蓝桶。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块共有白色吨桶69个、蓝色小桶58个、立方桶半桶8个、白色袋装黑色废弃物若干,桶身贴有“涂灵喷涂速凝橡胶沥青防腐涂料”标签,底部沾染黑色黏稠物,经称重共5500kg。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溯源排查,锁定倾倒者为苏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承包镇海区某污水处理厂防腐工程,使用的“涂灵喷涂速凝橡胶沥青防腐涂料”采用白色吨桶和蓝色圆桶包装。对该涂料经营者、生产者进行调查询问,并核查相关环评审批文件,查明该涂料使用完的白色吨桶与蓝色圆桶等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该公司未按规定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桶、废防腐沥青黑色固体,交由施工队随意处置。施工队工人多次将废包装桶拉运至拆迁地块倾倒,现场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并将部分废包装桶交由一名废品回收人员,采取切割、焚烧方式处理白色吨桶获利。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03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八条,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已将此案移交至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移送涉案人员4人。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侦查。

04启示意义

本案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多因企业日常管理的疏忽、施工方多层外包、环保法律意识的薄弱而发生。

 

 

奉化区孙某跨区非法倾倒污泥已被刑拘

 

01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执法人员利用专业检测手段调查取证,查处的一起非法跨区倾倒污泥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典型涉刑案件。

 

02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执法人员在奉化区某村检查时发现,该村一场地内有多处黑色的泥土在露天堆放,无防护措施,一挖机正在对场地西侧黑色的泥土堆进行平整作业,长度约70米、宽度约55米、高的地方约1.4米;场地东侧黑色的泥土长约70米、宽约3米高约1.4米,现场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又发现在奉化区另外一村,同样堆放有大量黑褐色、块状污泥,现场无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覆盖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场有明显臭味。执法人员对上述倾倒点现场采样并进行检测,该土样中重金属含量已超过相关国家排放标准,已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孙某违规挂靠具有污泥处置资质的某公司并取得城市污泥处置业务,合同约定处置费125元每吨。孙某擅自将该污泥运至奉化区尚田街道的两个村进行直接倾倒,共计5000余吨,违法所得44余万元。孙某非法倾倒污泥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03查处情况

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项,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作进一步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刑事拘留1人。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要求涉事企业立即清理倾倒的污泥,目前倾倒的污泥已清理完毕。

 

04启示意义

此类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出现,引发对区域污泥处置能力是否充足、资源化利用率是否高效、传统焚烧方式是否有利于实现降碳目标等问题的思考,从而加强对非法倾倒污泥问题源头治理,进一步推动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的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