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江苏省南通市查处土壤生态环境违法案
案例时间:2021-08-05
案例区域:江苏省南通市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地块现场检查发现,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该地块所有权,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存在污染情况,需要进行土壤修复。经查,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了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了《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12月23日,该地块被纳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修复未通过省级评审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租赁给第三方单位开展水泥集装箱拆箱换装罐车项目建设。

  查处情况】

  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4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