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甬环宝

江西省新余市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案例时间:2021-02-01
案例区域:江西省新余市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