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并将稀释配制后的4种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水样分别盛装在塑料瓶中,使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标样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戴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