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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例时间:2021-08-30
案例区域:福建省漳州市

  2021年8月30日,根据漳州市芗城区环保网格员反映的问题线索,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人员查阅网格片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数据稳定保持在120mg/L左右。8月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测管联动,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线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设备上数据显示为105.8mg/L。经检测,矿泉水瓶内不明液体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2mg/L,实际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0mg/L,超过其所执行的排放限值1.54倍。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16.3643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地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抄告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该公司采用经专家认定的修复方式,对污染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