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守法,2021年4月1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共明确了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各市州在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同时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通过主动告知、给与明确的整改要求、相对人提交《整改承诺书》等形式,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鼎发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在该公司2号车间西面一仓库内,该仓库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4月30日,经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1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4月3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