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河南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河南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洛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6月30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洛阳市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对企业实施非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6月27日废水排放口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过《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察和调阅6月27日生产台账及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企业当天正常生产,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但污水处理设施未及时添加处理药剂导致27日0时至24时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日均浓度为34.98mg/L,超过排放标准0.749倍。
10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